全市用人单位,这份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请查收!

编辑:徐初栋  2024-01-11 09:42

  龙岩市工会
  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龙工劳监函字〔2024〕1号

  全市各用人单位:
  佳节临近,为保障广大农民工按时足额领到劳动报酬,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根治欠薪专项行动的部署,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福建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以下事项提醒各用人单位:
  ①自觉履行工资支付义务,通过银行转账或者以现金的形式将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不能顺延。
  ②与招用的农民工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实行用工实名制管理。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③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超过1个月。施工合同要求履约担保的,工程建设单位应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④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管理专员,做好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建立实名制管理台账,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
  ⑤主动接受、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监督管理。
  ⑥对工资支付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及时发现、主动整改欠薪隐患;发生工资争议时,积极协商解决,引导职工依法理性维权。
  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是我们共同的心愿。让我们一起努力!

龙岩市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2024年1月4日  



  编辑|徐玲华
  审核|黄秀珍
  监制|冯荣珍
  供稿|市总工会权益保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