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一案例 | 如何计算职工经济补偿年限?

编辑:徐玲华  2017-09-07 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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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龙岩某纺织装饰品公司因股东经营策略改变准备停产注销,“下岗”安置问题摆在了公司和职工面前。


公司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济补偿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且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该公司是纺织企业,其职工基本上是女性,且很大部分是从1995年进入公司至今,对于“下岗”补偿问题,女职工认为,自己将大把的青春都奉献给了公司,经济补偿年限应从入职时开始计算,如不按入职时起算,最起码也要算足最长12年。因“工龄”计算相差十多年,导致补偿差异较大,双方僵持了一个多月。2017年3月,经过龙岩市总工会的主持调解,双方在各自的律师建议下,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各自的代理人根据龙岩市总工会的维权机制向福建省龙岩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置换了《仲裁调解书》,双方的协议具备了法律效力,避免和解后再诉讼的问题。

2017年3月底,公司依照协议支付了29名女职工全部的经济补偿金共计80余万元,并且为职工们办理了档案及社会保险的转出手续,职工们在领取经济补偿金之后还可以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本案争议点

1、经济补偿年限是否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2、经济补偿年限是否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律师解答

争议一:经济补偿年限是否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福建金磊律师事务所邱媛媛律师: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据此,很多企业认为经济补偿年限从《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即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该观点忽略了该条款的后半部分,即“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当时有关规定”主要是指《劳动法》和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劳动部1994年12月3日出台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因此,符合《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和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其计算经济补偿年限不局限于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争议二:经济补偿年限是否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福建金磊律师事务所邱媛媛律师: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也就说职工的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才有工资及年限“三倍”“十二年”的上限规定,除此之外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本案公司所在地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620元/月,三倍则为13860元/月,本案女职工的工资基本在3000元/月左右的水平,十二个月平均下来没有超过13860元/月,因此本案女职工的情形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的”的规定,而适用第一款的规定。


【案例分析结果

综上,具体到本案,其情形符合《劳动法》第二十四条和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规定,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和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故公司和职工对计算经济补偿年限的看法均与法律规定有偏差,经龙岩市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室释明,公司表示愿意安置法律规定来补偿,而女职工们也对公司表示理解,愿意少一点经济补偿金,最终在法律的框架内双方达成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