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 这份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请查收!
编辑:徐初栋 2021-04-02 10:14

全市各用人单位:
集体协商是企业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安全与卫生等劳动关系有关事项所进行的平等商谈活动。根据《福建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以下事项提醒各用人单位:
01
企业应当依法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中小微企业可以通过参与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的方式,建立集体协商制度。

02
◆劳动关系双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协商要约,另一方应当自收到协商要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应拒绝、拖延进行集体协商。

03
◆协商期间,双方代表应当充分听取和收集双方的意见,如实向对方提供协商所需材料。

04
◆确有经营困难的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与职工协商,采取在岗培训、弹性工时等方式积极稳岗、有序复产。

05
◆疫情期间,企业与职工可通过网络、微信、电话等方式开展协商。

06
◆若协商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均可以书面向辖区内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协商处理申请;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处理完毕。

请遵循相互尊重、公平合理、平等协商的原则,促进企业与职工真诚沟通,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让我们共同努力!
